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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4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补齐保护创新的法治“短板”
吴 锋

最近去深圳拜访一位企业家朋友,朋友兴奋地向我介绍企业即将攻克的一项“秘密”技术,细数其种种颠覆性意义;同时反复提醒,研发“修成正果”前一定要保密,否则很容易被人“拷贝”,让投入的巨额资金和心血打了水漂。

此种对待创新的复杂心态,在当下中国企业界具有一定普遍性。一方面,“距离已经消失,要么创新,要么死亡”渐成共识,各行各业创新的劲头明显起来了;另一方面,创新成本高、“山寨”违法门槛低等,又令企业创新畏首畏尾。点燃万众创新之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亟须把制约创新的法治“短板”补长,用法律的手段保护、激励市场主体大胆创新。

“短板”首先“短”在对创新及成果转化的保护上。法律是保护创新最有效、最权威的手段。保障创新者的各种正当权利、破除阻碍创新的各种不正当竞争,都离不开公正、高效的司法进行保护。这些年,我国对创新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但对产权的平等保护不够、违法处罚性规定偏“软”等问题仍比较突出。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探索。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创新的重要制度基础,产权保护不好,万众创新就失去茁壮成长的“根”。

“短板”还“短”在对创新及成果转化的激励上。美国早在1980年就通过了《拜杜法案》,鼓励政府财政支持、帮助下完成的发明和发现,从实验室里走出来。该法案是美国国会过去半个多世纪中通过的最具鼓舞力的法案,极大地推动了中小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技术创新。很多权威专家都认为,如果没有该法,就没有美国今天科技创新层出不穷的繁荣局面。目前,我国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也创造性地注入了激励创新的“基因”,但从实践来看,不少还停留在“纸面”上。

点燃万众创新,亟须补齐法治“短板”。从国际经验看,大凡在创新上比较成功的国家或地区,大都在创新保护、激励上有自己独到之处。当前,中国已经发展到了必须也完全有条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阶段。与美、德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拥有全球数量最庞大的科技人才队伍,拥有全世界门类最齐全的产业基础,拥有规模和数量都居于世界前列的风险投资机构,创新所需的人、财、物等要素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条件十分优越。只要把法治的“短板”补上来,打通创新“最后一公里”,万众创新的“火种”必将燎原,企业家的创新心态和预期也必会呈现另一番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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