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财经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4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15省区市试点地方国库现金管理
记者曾金华

本报北京4月13日讯 记者曾金华报道: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发布通知,确定天津、河北、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厦门、江西、海南、四川、陕西、甘肃、青海、新疆15个省(区、市)为2016年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地区。

通知明确,各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办理质押,地方政府债券不受发行主体限制可跨地域质押,试点地区不得指定特定质押品种。

通知还要求,各试点地区要结合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主动控制融资成本,指导金融机构在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协商议定的存款利率范围内,结合成本和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国库现金存款投标利率水平,进一步完善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存款利率形成机制。

据了解,地方国库现金是指地方政府存放在同级国库的财政资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则是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库款的管理活动。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期以内。

两部门通知要求,此次纳入试点的地区要严格按照《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实施细则,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后实施。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