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万祥
围绕《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相关热点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宋英辉表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既要主动作为,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也要积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形成人人敢举报、能举报、愿举报的良好氛围。
记者:《规定》提到,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但是,人民群众在实名举报时会担心信息遭到泄露,从而遭受打击报复。您如何评价《规定》中的保密措施?
宋英辉:人民群众是反腐倡廉斗争的主力军和力量源泉。在党和国家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大背景下,人民群众既有积极举报职务犯罪的意愿,也有害怕被他人打击报复的顾虑。行为人在举报时往往最关心的就是举报行为的保密问题。《规定》第五条列举了对职务犯罪举报人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规定了四个“不得”:一是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在专门场所或采取专门方式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二是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三是举报线索应当存放于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四是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答复举报人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规定》第十一条还规定了举报人转化为证人时,检察机关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即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因作证面临遭受打击报复危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让举报人放心大胆地出庭作证。《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具体的责任追究,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以严密的制度保障、严格的纪律约束,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的保密责任,有利于打消举报人的顾虑,激发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
记者:如果举报人确实遭受了打击报复,会向检察机关寻求保护。您怎么看《规定》在这方面的措施?
宋英辉:《规定》主要从两个方面完善了对职务犯罪举报人的保护制度:
一方面,《规定》明确了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具体情形,特别是列举了实践中较难认定、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变相打击报复问题,如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无故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等。
另一方面,《规定》对保护措施予以进一步细化:如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检察机关应当采取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如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错误处理的,检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检察机关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予以救助。
明确了哪些情形属于打击报复,可以有效防止举报人被“穿了小鞋”却有苦说不出,周密、细致的保护措施使得举报人进一步免除了后顾之忧,同时,这些规定也让检察机关的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更有针对性。
记者:在调动举报人积极性方面,《规定》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您认为检察机关在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时应当特别注意哪些方面?
宋英辉:举报奖励在激发人民群众举报热情、促进职务犯罪查办中具有特殊的作用。《规定》进一步实化了对举报人的举报奖励,对奖励条件、奖励原则和奖励金额标准做了具体规定。明确举报奖励可以继承,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在获得奖励之前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举报奖励可以发放给其继承人或者监护人。为保障资金到位,真正把物质奖励落到实处,《规定》还明确了举报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
提两点建议:一是在检察机关内部要强化监督制约。坚持对举报人的保护工作由举报中心协调实施,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司法警察部门协作配合的原则,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推进保护和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工作。相关部门发现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行为的,报告检察长予以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举报奖励工作有违反规定情形的,也应当予以纠正。
二是在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同时,也要做好对举报失实的澄清、正名工作。举报失实的,会对被举报人造成一定影响,有的甚至是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对经查证举报不实,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影响的,检察机关应当按照实事求是、依法稳妥的原则,开展举报失实澄清工作,消除不良影响。举报失实澄清可以采取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在一定范围内召开澄清通报会,或者被举报人接受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