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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4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体检报告未交本人 病情加重谁来担责?

用人单位和体检机构连续3年未将体检报告送达员工,延误了劳动者及时就医导致病情加重,如何担责?近期,江苏苏州中院审结一起这类案件,认定用人单位与体检机构构成共同侵权,判决双方对劳动者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某于2005年3月进入昆山一家木业公司,长期从事接触有害因素的工作。2010年6月、2011年5月及2012年7月,该木业公司连续3年组织包括王某在内的员工到体检机构进行健康体检。这3次体检报告都建议王某进行复查。但是,体检机构将职工检查报告书交给木业公司,没有直接告知王某。木业公司在收到检查报告后既未交付王某,也未将检查结果通知王某。

直到2013年1月13日,王某在公司工作人员的告知下前往医院复查,被诊断为慢性肾脏病(CKD5期)、高血压性肾病、高血压病。2014年3月4日,王某与木业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就解除合同日期、医疗补助金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并载明双方不再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纠纷。

后经鉴定,王某的伤残等级为四级,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同时,两单位未告知王某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导致其未及时进行复查,对王某人身损害后果的产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参与度为25%。今年5月,王某将木业公司和体检机构诉至法院,要求木业公司和体检机构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单位均未按照规定履行有效送达体检报告的义务,对损害后果的产生存在过错。两单位的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的产生存在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参与度为25%。在此范围内,考虑双方过错大小,两单位承担80%的责任,王某承担20%的责任。王某因本案所涉侵权行为产生损失共计75万余元,由两单位承担15万余元,且两单位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某、木业公司及体检机构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宋华俊 王 媚

点评:根据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将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两单位的不作为侵权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第一,用人单位和体检机构作为两个侵权行为人,分别实施的不作为行为,均独立构成侵权行为;第二,两单位的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均为侵害王某及时就医治疗延续自身健康的人格利益,具有同一性;第三,两单位任何一个不履行告知义务均能导致延误王某复查治疗的损害后果产生;第四,任何一个单位如果履行了告知义务,都能避免王某延误复查治疗的情况发生。因此,两单位的不作为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对王某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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