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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3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施行
鼓励地方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及缓释机制

本报北京3月24日讯 记者张忱报道: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今天发布消息称,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日前,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两个办法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自主确定贷款额度、抵押率、期限、利率,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

在贷款利率方面,“两个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两个办法”明确要求,试点要依法稳妥规范推进,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要求坚持不改变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且不能超过农民承包土地的剩余年限。《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明确借款人要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获得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

由于农业贷款风险控制难度历来很大,在各地的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中,金融机构如何有效分散风险、处置抵押物是难点问题。两个办法均鼓励地方政府部门通过贴息、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担保等多种方式,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及缓释机制。

在处置抵押物方面,两个办法规定,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可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房产变卖或拍卖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时要保证农民基本居住权。变卖或拍卖抵押的农民住房,受让人范围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要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完善抵押物处置和风险补偿机制,在保障农户基本居住权、承包权、优先受让权和土地持续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创新探索出农民住房财产权有效处置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有效流转的不同经验,平衡好农民合法权益与金融机构正当利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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