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对慈善信托专门进行了规定。信托参与慈善事业不仅可以把信托法律工具和信托安排引入慈善事业,还可充分发挥信托在财富管理、资产保值增值上的比较优势。信托在项目筛选、风险控制、流动性安排以及运作期限上拥有丰富经验,可引入市场机制提高慈善事业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其对慈善信托专门进行了规定。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对我国通过信托机制开展慈善事业意义重大。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以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作为转型方向之一,我国信托业在实践中进行着公益信托的探索,百瑞信托、万向信托、国元信托和厦门国际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也都推出了相应产品。
公益信托可成为慈善业载体
我国对公益信托一直持鼓励态度,信托法中对公益信托有明确规定,监管层也将公益信托作为信托业转型的方向之一。中铁信托副总经理陈赤说,目前,公益信托可成为慈善事业的优良载体。
今年1月,厦门国际信托成立其首只公益信托产品,善款用于厦门市慈善总会的公益项目。
厦门国际信托总经理李自成表示,信托公司发起设立公益信托产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有着自身优势。公益信托受到多重监督。比如,厦门国际信托此次成立的公益信托产品由厦门市民政局审批核准,并向厦门银监局报备,信息披露制度更健全,且无需专门设置运营机构和聘用工作人员,运行效率较高。同时,公益信托能对善款的使用和投向提出要求,并有专人管理与监察。
中建投信托研究员王俊说,信托参与慈善事业不仅可以把信托法律工具和信托安排引入慈善事业,还可充分发挥信托在财富管理、资产保值增值上的比较优势。信托在项目筛选、风险控制、流动性安排以及运作期限上有丰富经验,可引入市场机制提高慈善事业效果。
“信托公司发展公益信托不但可以探索信托业务转型的方向,也有利于创新我国公益事业和捐赠财产管理模式,建立公开、持续、透明的公益事业管理机制。”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员陈进说。
目前,信托业在公益慈善领域的发展主要有标准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和公益目的信托。
运行规则还需进一步明确
从以往的实践看,公益信托在国内仍处于初级的发展阶段,尚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发展模式。方正东亚信托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杨帆认为,公益信托的审批机构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界定含糊不清,使得公益信托难以落地。
业内人士表示,与一般的信托项目相比,公益信托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外,增加了监察人和主管机构,这虽然使得公益信托的发起成立、运行管理等更为严密和规范,但也增加了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的复杂程度和操作难度。
对于公益目的信托,陈进说,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形式开展公益目的信托时,需要遵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人数等多重限制,很难吸引大量的委托人。
“慈善法明确慈善信托的备案制度以及向民政部门备案是很大的进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得以明确,利好公益信托的开展。”陈进说,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的设立是审批制,并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慈善法中慈善信托设立采用备案制,以及“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等规定,便利了慈善信托的设立和发展。
不过,信托公司开展公益慈善信托还有需要明确的方面。陈进说,慈善法对慈善活动享有税收优惠进行了规定,但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尚需进一步明确。
积极寻找发展新路径
目前,我国的公益慈善事业主要是依靠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基金会在资金募集等方面具备优势,信托公司擅长投资运作和规范运营,可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但在捐赠项目的后期跟踪指导等方面缺乏经验,信托公司和基金会有着天然的互补性,双方合作将对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同时,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依托互联网技术,公益信托或会找到新的发展路径。陈赤说,公益信托比较适合运用“互联网+”的模式,一方面方便人们随时随地、金额可大可小地在网上向公益信托项目进行捐赠,另一方面可方便捐赠者实时了解公益项目的进度和效果,并有可能让捐赠者与受益对象建立在线联系,使人们能更好地参与公益慈善项目。
“短期来看,公益信托很难成为信托公司新的盈利增长点,但也并不是‘赔本赚吆喝’。”陈进认为,履行社会责任是信托公司应尽的责任之一,信托公司行业评级中将社会责任列为一项指标就是很好的体现。作为公益信托受托人,信托公司并不是不可以收取受托人报酬,只是收取的报酬和目前慈善事业的成本以及信托公司开展一般信托业务收取的报酬相比要低。从长远看,信托公司在公益事业领域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