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22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最高法2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新发布的《解释二》共31条,一大亮点是破解专利诉讼中“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等突出问题,在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的同时,避免专利权不适当地扩张,防止压缩再创新空间和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该规则的适用,需以权利人初步举证被告的获利情况,且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王闯在回答《经济日报》记者提问时表示,由于专利侵权的隐蔽性,很多侵权证据由侵权人掌握,而权利人难以取得。
为提高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效率,缩短周期,《解释二》设计了“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制度。“也就是说,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无需等待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并通过‘另行起诉’给权利人以司法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说。
此外,有关判令停止侵权行为的问题,《解释二》规定,通常情况下,侵权人一经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但如果侵权人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将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时,法院也可以不判令其停止被诉侵权行为,而代之以支付合理的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