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是环境公益诉讼元年,经过多年探索和推动后,在立法层面已经基本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华环保联合会副秘书长谢玉红在2015年环境权益维护实践情况通报会上说。
谢玉红说,随着新环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的实施,环境公益诉讼的个案数量较之前大幅上升。社会组织提起的多数环境公益诉讼个案顺利立案,检察机关也开始探索在全国试点地区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
社会组织正在以原告、支持起诉方或资金支持方等角色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据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总监葛枫介绍,全国约有1000余个社会组织具备法律和相关解释规定的起诉资格。但2015年,仅有9家社会组织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如福建绿家园在福建长汀县禽畜养殖造成水污染公益诉讼案件中担任原告,莆田绿荫滨海湿地研究中心与绿发会作为共同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等。此外,社会组织还在一些环境公益诉讼中作为支持起诉人,如安徽绿满江淮作为绿发会诉常州永泰丰化工有限公司案件的支持起诉单位。
被列入公益诉讼试点地区的北京、内蒙古、吉林等地的检察机关在2015年共提起7起环境公益诉讼。其中,贵州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诉清镇市城市管理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贵州黔西县人民检察院诉黔西县林业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均已判决结案。
由于相关法律的实施还在起步阶段,在环境公益诉讼的探索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各地法院对相关法律解释中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理解仍需深化、地方法院对社会组织还需加强了解”。葛枫建议,要发挥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要加大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金方面的支持。北京自然之友公益基金会设立了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2015年,该基金一共支持了10个个案。此外,原告承担的鉴定评估费、律师费等成本可由被告支持。在新环保法第一案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中,南平中院判决由被告承担原告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的上诉成本。
在2015年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社会组织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成为主力军,检察机关在多个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作为支持起诉单位支持环保组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首先由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在必要的情况下作为支持起诉单位,在调查取证方面给予支持,是较好的协同机制;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到检察机关举报的方式为检察机关提供案源和初步的证据,同时鼓励社会组织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
中华环保联合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说,2015年,全国34个省级行政区中只有14个省、直辖市受理了公益诉讼个案,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全国铺开还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