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P2P网贷公司、私募基金、财富管理公司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以高额利益、刚性兑付、高超的营销手段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自融、庞氏骗局、资金池错配等,形成高杠杆、跨行业、强传染等特点,具有很大的潜在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追求发展速度、规模和数量的同时,更应强调规范、健康和质量,重视服务实体经济和广大金融消费者
针对目前市场上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的类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业务,中国证监会发言人日前表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销售、转让私募产品或者私募产品收益权,且单一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所谓拆分转让收益权,实际上是跨越了私募产品必要的投资门槛,向大批“投资小白”开展高风险私募业务。这既违反有关规定,又带来很大潜在风险。其实,有关的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事件已非个案。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更是明确提出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从保护广大企业和投资者利益的现实出发,这样的举措是及时的,更是必要的。
客观上讲,一些互联网金融的新业态、新形式、新模式确实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不少积极因素。比如,互联网“宝类”基金、网上开户的互联网证券等,给普通金融消费者提供了便利;传统金融机构也利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设立直销银行、网上金融超市,提升着金融服务效率。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实际上都存在颠覆目前发展模式与服务模式的可能,且这种颠覆将使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变得更高。
但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发展也有不和谐的声音传出——部分P2P网贷公司、私募基金、财富管理公司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以高额利益、刚性兑付、高超的营销手段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自融、庞氏骗局、资金池错配等,形成高杠杆、跨行业、强传染等特点,具有很大的潜在金融风险。数据显示,P2P网贷平台的高违约率导致行业坏账率居高不下,个别平台实际坏账率已高达6%至8%,给金融行业发展造成一定危害。
具体来说,一方面,这将加速“劣币驱逐良币”,导致行业内部分稳健平台被“伪金融”平台驱逐。另一方面,多数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对资金有大量需求,增加了金融业打破刚性兑付的难度。为筹措资金而衍生的不正当勾当,严重破坏着正常金融秩序。更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没有被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范围,P2P平台无法调查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对于这些个人资金是进入实体经济还是平台老板个人腰包,难以做到完全透明公开,具备较高的违约风险和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落脚点还是金融,追求发展速度、规模和数量的同时,相关各方更应强调规范、健康和质量,重视服务实体经济和广大金融消费者。而要想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必须着眼于互联网金融与各行业深度融合,监管部门也应开具“负面清单”,严格规范那些游离在灰色领域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取缔涉嫌非法集资、自融等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司。此外,在互联网金融公司注册、备案登记、信息披露等领域,还要制定必要的规范标准,严格限制准入门槛,扎牢风险“篱笆”,让投资者的资金在阳光监管下有序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