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生态补偿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实践中还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应充分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方式。具体来说,要坚持保护优先,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加快生态补偿立法,从法律上明确生态补偿责任和各生态主体义务;积极开展生态补偿标准确立的理论和技术体系研究。此外,还要进一步完善水、土地、矿产、森林、环境等各种资源税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更要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
(本报记者 林火灿 石 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