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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2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私募备案应摒弃简单“保壳”思维
周 琳

近期,私募基金行业掀起“保壳热”。一些券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推出所谓“保壳”“卖壳”等一条龙服务,让部分没有开展实质业务和从未发行新产品的“僵尸”私募基金公司看到保住私募基金管理业资质的希望。然而,这些举措对行业长远发展并无裨益。私募备案应从根本上摒弃简单的“保壳”思维。

“保壳热”源于近期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明确私募基金发行新的私募产品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书,限定期限前未备案产品将被注销牌照等内容。这被部分业内人士解读为清理“僵尸”私募之举,“保壳热”也随之而来。

基金业协会统计显示,截至目前,已登记但未开展实质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超过1.7万家,占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总量的69%。这些未展业的私募基金中,有的在业务准备中,有的则是“挂羊头卖狗肉”,办起了P2P平台或从事所谓股权众筹活动,有的并无开展业务意愿,而是利用过去发放的纸质登记证明进行非法自我增信、倒卖“壳资源”。从这个意义上看,监管部门出台新规清理“僵尸”私募十分必要。

但是,简单、机械地以“保壳”来应对新规,实际上还是审批制下的思维惯性作祟,不利于私募行业长期的健康和规范发展。牌照、壳资源是审批制下的概念,既然私募基金已放开审批,实行“阳光化”备案登记管理,又何来“壳资源”?又怎么需要“保壳”?在“保壳”思维的背后,有应付新规的侥幸心理,有不愿专心从事私募主业的虚假心理,也有继续依靠“壳资源”炒作获利的投机心理,市场应坚决摒弃。

为此,监管部门应明确,不为私募基金“背书”和增信使用,让市场无形之手成为调节私募管理人以及私募产品数量、质量的真正尺码,让私募基金业绩成为投资者选择产品的主要依据。新规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电子证明和纸质证书,明确此前发放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纸质登记证书和电子证明是主要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相关账户,并无法律效力,有利于正本清源,打击部分机构非法自我增信。

放在更长远的视角看,登记备案只是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第一步,绝不是“一备了之”、一劳永逸。从外部因素看,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持续履行基金产品备案、按要求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以及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更新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等义务,主动接受自律管理。从内部因素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继续苦练内功,专心提升投研技能,用长期优异的业绩回报投资者。

而对于券商、律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来说,新规下放权力,要求备案时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并不意味着一场“保壳”盛宴开启。这些中介机构应珍视自身商誉和信用记录,审慎选择私募业务合作对象,审慎评估私募的资质以及相关风险,做好后续风险处置预案和责任安排,避免相关风险外溢或损害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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