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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2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法出台《意见》 18条措施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
记者李万祥

本报北京2月18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1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就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发展提出了18条举措。

《意见》根据功能疏解、产业升级转移等要求,作出相应规定。如,依法惩罚阻挠破坏承接非首都功能重大项目建设的犯罪,确保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及时审理因部分企业搬迁和区域性物流基地、区域性专业市场外迁引发的租赁合同、补偿安置、劳动争议纠纷;围绕疏解公共服务功能,妥善审理京津冀公共服务领域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案件。

《意见》明确,将建立健全京津冀法院工作联络机制,以“协同司法”保障“协同发展”。比如,建立京津冀三地法院联席会议机制,重点研究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重大司法事项、司法需求、司法政策和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京津冀三地法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将加强合作,实现三地平台共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推动完善京津冀法院执行联动协作,实现三地执行指挥中心和财产网络查控系统有效对接和三地法院执行办案“同城效应”。同时,三地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优势资源,推动专业化审判,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生态环境保护案件集中管辖或专门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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