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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1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煤炭资源税改革 部分政策

2014年9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做好清费工作的基础上,从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由省级政府在规定幅度内确定。会议要求,要立即着手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等,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确保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

2014年10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

201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共20条,明确了煤炭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运费扣减范围、洗选煤折算率、混合销售与混合洗选的计税方法等内容,并将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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