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同意在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合肥市、郑州市、广州市、成都市、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深圳市、苏州市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批复》要求,要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借鉴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经验和做法,因地制宜,突出本地特色和优势,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为推动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用新模式为外贸发展提供新支撑。
《批复》明确了推进综合试点工作应遵守的原则。一是坚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大力支持综合试验区大胆探索、创新发展,同时控制好风险;二是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为综合试验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三是试点工作要循序渐进,适时调整。
《批复》强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综合试验区建设的主要责任。一是切实加强对综合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科学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二是在商务部等部门的指导下,尽快修改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三是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管理机制;四是对各综合试验区建设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