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并提出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及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的具体措施。
适时调整债务新增限额
在2014年新《预算法》修订时曾规定,省级政府可以发行政府债券举债,同时也提出其举债规模须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明确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
如何进行限额管理?根据《意见》,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限额管理颇具弹性,更加贴合经济形势和地方投融资需求。比如,当年度政府预算执行中,如果经济下行压力大,需要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时,适当扩大当年新增债务限额;如果经济形势好转,需要实施适度从紧财政政策时,适当削减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根据经济形势适度增加或削减地方新增债务额度,是配合阶段性提高赤字率的一种做法,主要是对一般债务而言。”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说。
这一“弹性”还表现在对在建项目融资问题的规定上。《意见》明确,对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下达前,举借的在建项目后续贷款中需要纳入政府债务的,由各地在2015年债务限额内调整结构解决。今后,需要纳入政府债务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需求,在确定每年新增限额时统筹考虑。
省级政府对风险防控负总责
适度债务融资有利于支持地方稳增长,但还须做好防风险的准备,《意见》提出三条措施:
首先,全面评估和预警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一方面,需要地方政府根据资产负债、财政运行等情况,加快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评估风险状况、跟踪风险变化;另一方面,以债务率、偿债率等指标为切入点,及时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高风险地区进行预警。
其次,抓紧建立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机制。“《意见》提倡,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处置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消化存量债务,逐步降低债务风险。”白景明说。此前,不少财税专家分析市县级债务风险点较为集中,对此《意见》也明确,市县级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上报,由省级加大指导力度。
再次,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督和考核问责机制。“这次将政府债务管理作为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强化了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对地方债务管理的责任。”杨志勇说,值得注意的是,《意见》除了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负总责,还进一步提出,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地方政府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不力的,要进行约谈、通报,必要时可以责令其减少或暂停举借新债。
举借债务3年完成置换
根据《意见》,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部分,通过3年左右过渡期,由省级财政部门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债券置换。对于如何避免地方竞相发债对市场产生冲击,财政部表示,将根据债务到期、债务风险等情况予以组织协调,并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做好定向承销发行置换债券等工作。
“依法妥善处置或有债务,也是此次规范地方债管理的一大亮点。”白景明说,比如,对确需依法代偿的或有债务,地方政府要将代偿部分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对因预算管理方式变化导致原偿债资金性质变化为财政资金、相应确需转化为政府债务的或有债务,在不突破限额的前提下,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转化为政府债务。而对于违法违规担保的或有债务,由政府、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明确责任,依法解除担保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