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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1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信用惩戒助法院解决执行难
李万祥

据最高法统计,截至2015年底,超过300万人上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他们购买飞机票、火车软卧、高铁和动车一等座等行为被限制。其中,约20%的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威力自动履行了义务。

近3年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数由340万件猛增到480万件,但由于存在被执行人以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等手段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问题,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被执行财产难上加难。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加强信息化建设就变得尤为重要。按照最高法有关规划,信息化查控体系与信用惩戒系统将于今明两年健全。

在司法实践中,要想推进解决执行难,首先必须理性科学地界定什么是“执行难”。所谓“执行难”,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具体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废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或出现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

要解决执行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就要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上,使这部分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依法执行。同时,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要有合理规范的消化渠道。比如,对具有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通过破产程序予以解决;对不具有破产资格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则可通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解决,一旦重新查找到财产,还应及时恢复执行。同时,对一些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涉民生案件,人民法院要通过完善社会或司法救助制度予以解决。

更重要的是,人民法院应致力于解决自身存在的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不规范执行等问题,不断增强执行流程的公开性、透明度;要形成相应的法律机制,排除对强制执行的非法干预,破除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营造良好的依法执行环境。

唯有如此,才能避免因为个别法院自身失范行为产生的“100-1=0”的结果,才能真正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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