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财经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6年1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监会发布新规明确大股东3个月内减持不得超过公司总股份1%——
市场短期内或避免“减持潮”
本报记者 温济聪

中国证监会于1月7日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自今年1月9日起施行。业内人士表示,此举将为市场带来“中性偏多”“柔性利好”效应,二级市场“减持潮”或将不会出现。

市场效应“中性偏多”

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2015年7月8日,证监会发布证监会公告〔2015〕18号,规范上市公司减持。目前,18号文相关规定已近到期。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为既避免18号文到期后出现减持高峰,稳定市场预期,又兼顾中长期供求平衡,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合理流动的需求,出台本次减持新规。

具体来看,一是明确了新规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二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减持新规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三引导有序减持,减持新规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四是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一方面,为切实强化大股东对公司、中小股东所负责任,减持新规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两个角度设置限售条件。另一方面,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减持新规从董监高自身违法违规情况的角度,规定了不得减持的若干情形;五是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即减持新规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而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减持新规区分不同情形,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两个层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和罚则。

南京证券副总裁黄锡成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减持新规的出台为市场带来“中性偏多”“柔性利好”效应。既可以稳定投资者情绪,又传递出“到期不一定减持”“减持可以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不会影响二级市场”等稳定市场预期的信号,有利于稳定市场、修复市场和建设市场。

合力稳定市场预期

之所以选取股份总数的1%,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是基于原法律法规下形成的历史数据。据2014年至2015年6月底沪深交易所通过竞价系统实际减持的数据显示,三个月内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1%,相当于77%的股份受到制约不能减持,这意味着二级市场“减持潮”或将不会出现。

除了证监会出台减持新规稳定市场预期之外,上市公司也共同发力稳定市场。1月7日,中国五矿发布公告称,将坚定持有旗下各控股上市公司股份,近期无减持计划。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新闻发言人7日也承诺,航天科工及所属单位即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所控股7家上市公司股票。

“从1月4日起,陆续有上市公司大股东公开承诺不减持,或延长限售,参与稳定股市的行动,向市场传递其对长期发展的信心和对稳定股价的诉求。”平安证券表示。

上交所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从近年来实际情况看,大股东减持60%是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进行的,缓解了对市场的压力,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金额占总流通市值的比例只有0.7%左右。即便在去年6月市场整体异动期间,也仅有166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进行了减持,减持比例也仅占其持股总数的1.26%,减持金额占沪市流通市值的0.15%。总体来看,大股东现实减持需求不大,实际减持比例不高,对市场影响有限。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