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孩时代,当有人在犹豫生还是不生时,有些企业职工却只能在“企业规定的时间表内”生。据报道,在吉林省长春市一家企业被曝出制定女员工二孩“生育时间表”的消息后,山东省济宁市一银行支行也出了个不成文的规定,想生二孩的员工要在单位计划内排队。
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明确规定,生育两个以内孩子无需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有生育和不生育的权利。但在一些用人单位,女员工要想生二胎,还得提前向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安排“生育时间表”。这就意味着,女职工生育的权利受到单位内部“潜规则”的约束,不是职工想生就生,而是用人单位说了算。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国情所决定的,可以理解。但不能理解的是,一些单位也实行“计划生育”。虽说用人单位看上去很无奈,但这是用人单位不尊重女职工生育权利、劳动关系不平等的表现。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行,国内一些用人单位出于用人成本的考虑,或许会出台不少职工生育方面的潜规则,这种担忧并非杞人忧天。除了“生育时间表”之外,还有用人单位此前已经在招聘环节出台了优先考虑“已婚已育”的女性的规定,“未婚未育”的女性遭遇歧视。另外,在女员工的产假、工资福利、培训进修、职务晋升等方面,也可能会出现各种潜规则。
之所以如此,不仅是因为多数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也是因为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无论是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是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对用人单位侵害妇女生育权的行为缺乏详细罚则,以致某些用人单位毫无顾忌。笔者建议,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新现象新情况出台相关配套法规,强化女职工权益保障。另一方面,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劳动合同,把女性生育权保障等写入合同条款,这对用人单位就是一种强制性约束。另外,也要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困难,通过政策方面的引导,帮助企业降低女职工的“生育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