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抵押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当事人诉至法院,债务人忽称抵押房产为与他人合资购得。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对该房产还是否享有抵押权?近日,法院审结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
2012年5月,丁某与瑞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瑞达公司以自己名下一处房屋作抵押,向丁某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双方签有抵押设立协议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其后,因瑞达公司逾期未还款,丁某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归还1000万元,并要求确认丁某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瑞达公司表示无力清偿。
瑞达公司提出,抵押房屋虽以公司名义购买,但实际为公司与案外人合资购得,并提供了双方的协议和付款凭证。
经法院审理,查明目前案件所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瑞达公司名下,抵押权登记在丁某名下。法院认为,丁某与瑞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瑞达公司未按约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丁某为抵押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综上,法院最终判决瑞达公司归还丁某1000万元,丁某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李宁倩 何 英)
点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瑞达公司名下,即房屋归瑞达公司所支配。因此,瑞达公司以该房屋所做抵押担保应为有效。物权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原告诉请得到法院判决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