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对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判决6家被告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这一判赔金额被媒体称为“天价赔偿”。
“人们之所以讶异这一判决赔偿金额,是因为在我国过去所有的环境侵权诉讼判决中从来没有过如此高的赔偿额。”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教授王灿发表示,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就已开始出现环境侵权诉讼,但无论是单个人提起的诉讼还是上千人提起的诉讼,赔偿额能够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已很少见,达到千万元的可以说极为少见,达到亿元以上的更是从未见到报道。
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也和其他普通的损害赔偿一样,财产损失强调对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伤害主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而没有包括对环境修复费用的赔偿,也很少有精神损害赔偿。王灿发指出,这使得排污者对破坏环境付出的代价很小,从而使得污染行为难以遏制。
环境司法作为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适应国家法治建设的需要,真正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可靠保障。对此,王灿发认为,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判决不仅充分体现了司法对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的适应,而且也是对环境法治维护环境正义、保障生态平衡本质要求的回归。这主要表现为:由过去的环境私益诉讼发展为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并存,由环境诉讼起诉难变为起诉相对容易,由环境污染受害者胜诉难变为让每一个当事人都感受到环境案件判决的公平和公正,由重经济赔偿轻生态恢复变为赔偿与恢复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