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12月17日电 记者沈则瑾报道: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今天发布《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明确了允许区内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等内容。据悉,这是上海自贸试验区“金改40条”印发后发布的首个实施细则。
根据“金改40条”的要求,《实施细则》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出发点,重点实施了以下几项外汇管理政策创新举措:一是允许区内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赋予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二是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允许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三是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四是支持银行发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允许区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据悉,这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为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更好地服务于上海自贸试验区国家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