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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2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五部门对“十三五”新能源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征求意见——
奖励将与新能源车推广量等指标挂钩
崔文苑

本报北京12月16日讯 记者崔文苑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五部门日前发布《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就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新能源汽车服务和应用环境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将与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挂钩”。比如,对北京、上海、天津、河北等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来说,如果要获得补贴,2016年至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须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3%、4%、5%、8%、10%。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重点省市奖励门槛7万辆,奖励标准1.26亿元。获得中央财政充电设施奖励资金的条件,还包括配套政策要全面、市场公平开放。

根据征求意见稿,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2016年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切实承担起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和地方鼓励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2016年3月底前,各省(区、市)应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及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方案报五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制定相关办法的将不得享受中央财政的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有关负责人表示。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标准;不得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强制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强制要求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奖励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地方政府应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调动包括政府机关、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物业服务等在内的相关各方面积极性。

12月13日,工作人员在河北省三河市经济开发区内的充电站向纯电动出租车司机介绍充电安全注意事项。

新华社记者 鲁 鹏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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