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曾金华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12月11日发布通知,明确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具体措施,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在北京等4个直辖市和河北省石家庄市等27个城市实施该试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将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根据3部门通知,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27个省、自治区的各一个城市,包括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等。
对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征管问题,通知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此外,通知明确,符合试点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