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2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守护信用卡 守住信用底线
本报记者 李万祥
近日,中国银行山东省滕州支行营业部的工作人员正在为客户办理业务,并讲解银行卡防诈骗知识、防盗刷知识。钟家增摄

近年来,“恶意透支”“银行卡盗刷”等字眼频频进入公众视野,涉银行卡纠纷在不断困扰着持卡人,人们在享受便捷的同时也面临着风险。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透支欠款本金达到1万元以上,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日前,北京市西城法院对该院2014年以来的案件调研结果显示,在受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恶意透支”类案件所占比例高达89%。西城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张岩表示,“恶意透支”是社会公众使用信用卡时最易忽略和触犯刑法规定的一种情形,亟需引起重视。

对“恶意透支”三种误解导致犯罪

家住北京的蔺先生就因恶意透支银行卡尝到了信用破产的苦果。据了解,蔺先生为了投资养生会所,3年间先后申办了8张不同银行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和取现。而随着养生会所因经营不善倒闭,蔺先生欠下银行的150余万元无法偿还。面对银行催缴,蔺先生关闭手机拒不还款,最终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提起公诉。

北京市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蔺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累计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据介绍,实践中,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还大量透支的,肆意挥霍透支资金,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银行催收的,以及使用透支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透支”的情形。

“除了对恶意透支的法律规定及具体情形不清楚外,普通公众对于恶意透支导致的犯罪还存在许多误解。”西城法院刑二庭法官张冰洁告诉记者,在西城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中,多数被告人表示,在被追诉前并不了解“恶意透支”信用卡不还的法律后果。

对此,张冰洁法官介绍了误解“恶意透支”的三种形式:

收到银行催收通知后置之不理。一些被告人以为躲避就可以逃避责任,收到银行催收通知后置之不理,甚至改变联系方式,不少人并没有意识到逃避行为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等严重后果。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将被直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法定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还款就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另一个关于“恶意透支”的重大误解是,许多被告人以为只要最终还款就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误以为判了刑就不用再还款。实际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偿还银行欠款是必须履行的义务,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只有同时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才可以免除处罚。

坐了牢就不用还银行钱。据介绍,存在“还不起银行钱就坐牢、坐了牢就不用还钱”的错误想法的当事人,除了被判处刑罚之外,法院还将依法判处责令被告人继续偿还欠款。到了案件执行阶段,相关债务将伴随持卡人一生,随时拥有财产都将可能被追缴。

张岩提醒,虽然刑法上规定的“恶意透支”犯罪数额仅指未归还的透支本金,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但持卡人对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银行收取的费用仍应承担民事责任,银行有权对这部分欠款提起民事诉讼。

银行卡盗刷纠纷案件呈增长态势

一天深夜11点50分,在江西南昌出差的陈女士突然收到建设银行短信提示,通知她持有的建行借记卡在广东湛江被分14笔通过ATM机转账和提现10万元。意识到银行卡被盗刷的陈女士立即致电建行挂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回京后,陈女士向西城法院起诉,要求建行赔偿银行卡盗刷产生的损失。

与陈女士一样,许多遭遇被盗刷银行卡持卡人在破案无果的情况下,选择将银行告上法庭。据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法官刘建勋介绍,近两年,西城法院受理的银行卡盗刷纠纷案件呈高速增长态势,2014年全年受理此类案件35件,而2015年前八个月的收案数已达90件。

“此类纠纷背后往往是难以侦破的刑事案件,持卡人和银行其实都是受害者。持卡人资金受损,银行业也面临着业务风险的不断增加,危害不容小觑。”刘建勋指出,银行卡被盗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持卡人丢失、泄露银行卡及密码,不法分子直接用原卡取现盗刷;二是不法分子获取银行卡账号、密码,通过克隆、复制出伪卡进行盗刷。

其中,用真卡还是伪卡进行交易对确定银行责任十分关键。据刘建勋介绍,在真卡交易的情况下,由于发卡行的银行卡章程、领用合约等法律文件中规定,“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那么因持卡人的原因而导致他人获取了其银行卡和密码,持卡人卡内资金的损失应当由本人承担。而用伪卡交易的情况下,持卡人卡内资金损失的责任由谁承担,则需要法院结合相关证据,综合进行判断。

据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属于伪卡交易,一般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判断。对此,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法官甘琳为广大持卡人支招,在发现账户异常变动后,有三个“尽快”:一是应当尽快致电发卡行客服电话,核实是否发生了账户异常变动的情形,确认发生后立即办理临时挂失。二是应当尽快到最近的发卡行服务网点ATM机或银行营业场所办理用卡交易,如查询、取款等,证明人卡未分离。三是尽快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向办案人员出示银行卡原卡,取得报案回执或受案通知书等文件。及时的挂失和报案,有利于法院从时间和空间上判断真卡是否出现在提现或消费现场。

前述陈女士的案例中,陈女士在权益受损后,立刻电话挂失,并携带银行卡到自己所在地派出所报案,取得了确认交易发生时自己及银行卡不在广东湛江的关键证据。最终,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判令建行承担陈女士银行卡被盗刷的经济损失。

“守住自己的银行卡,守住信用底线,才能享受银行卡带来的便捷生活。受害后及时保存证据十分重要,而日常的防患于未然同样不可缺少。”甘琳建议,持卡人日常使用银行卡时,应当设置复杂密码并妥善保管,刷卡交易时留心卡槽口有没有被改装过,收银员有无重复刷卡等异常行为。同时,在办理银行卡时,务必核实办理人身份,以防不法分子窃取个人资料。办理业务后也要将凭条彻底粉碎或自己收好,以防泄露信息。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