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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2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加强问责根治“屡审屡犯”
振 法

近年来,我国审计力度越来越大,审计覆盖面也越来越宽,审计发现和揭示的问题越来越深刻,审计促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与此同时,审计发现问题屡审屡犯的顽疾还没有得到有效治理,一些部门单位年年“榜上有名”,却没有切实的整改措施。

屡审屡犯问题,固然有改革转轨时期体制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的背景,但问责追究制度机制不完善、实施不到位,也让审计的威慑力大打折扣。为此,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应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还要严格追责问责。

要加强问责追究,就要敢动真格、出硬招。要严格做到“对账销号”,审计发现问题都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问责追究,除了责任到人,还要处理到位,要让违法违纪违规的人有切肤之痛,达到“查处一人,警醒一片”的效果。

要加强问责追究,就要完善问责追究的相关制度。问责追究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除了扎扎实实做到一事一问、一事一究之外,构建完善的问责追究长效制度刻不容缓,从而确保审计发现问题问责追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能够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公开一起,做到件件有着落,起起可追溯。

要加强问责追究,就要建立审计与各方面沟通协调机制。审计监督有其法律职责权限的边界,由审计监督延伸的问责追究绝非其单打独斗所能够解决,而是需要加强与组织人事、人大、政协、政府机构、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多层级、多部门、多单位共同推进。

要加强问责追究,就要切实提高审计质量。审计机关不能仅仅满足于发现和揭示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而是要在揭示问题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清晰准确地界定责任主体。惟其如此,才能让有权处理的部门和单位问责有依据、追究有抓手。

切实做到以制度笼子杜绝权力“任性”,以“零容忍”态度抓好问责追究,才能有效惩治违法违纪违规,根治屡审屡犯的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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