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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2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针对环境立法的“空白”“损害”“内耗”等问题
谋求环境立法与执法新模式
本报记者 曹红艳

在京举行的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2015年年会上,有专家指出,当前我国关键环境保护领域至今无法可依,诸多环境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冲突造成效应抵消,诸多外部法律对现行生效的环境法律的实施形成阻挡力量,这些问题亟待得到高度重视,迫切需要谋求环境立法与执法的新模式。

本届年会以“绿色转型的国家治理能力”为主题,“法治与生态文明建设研究”是年会重要内容。与会专家围绕“完善的环境法制和畅通无阻的实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障”进行了探讨。

专家们认为,我国环境立法方面存在“空白”“损害”“内耗”等问题,导致目前环境管理重行政管制,轻市场调节、社会管理,重规划、评价和审批,轻过程和后果;在环境执法方面,存在执法依据不明晰、执法体制存在障碍及执法能力和保障不足等问题,导致法律实施效果不符合立法预期。

“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需要宏观政策,而保持宏观政策有效性的基础是法治化,使守法成为常态。这既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环境治理的改革方向。”与会的环保部部长陈吉宁表示,法治化的任务,一要健全环境法律体系,二要严格执行法律。通过法律的完善和执行,让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应有处罚,促进建立规范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孙佑海认为,“十三五”时期要建立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和执法新模式,解决立法“空白”、法律间的“内耗”及外部立法对环境法律的“外损”问题,确保环境法律的有效实施。在他看来,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和体系建设应根据紧迫程度,分近期、中期、长期3个阶段进行立法及相关改革。近期应重点推进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税、核安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制订。根据环境保护向环境质量管理转型的要求,亟须提升环境标准的法律效力,其中应该将一些重要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指标直接纳入环境保护法律或者法规中。

“根据中央精神和实践需求,研究制定自然保护区域管理、自然资源与环境产权管理、环境投资、环境交易等方面的法律。与此同时,抓紧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法和环境责任法。”孙佑海说。

解决环境法律的“损害”和“内耗”问题,法治与生态文明建设研究课题组外方组长、澳大利亚南威尔士政府海洋遵约小组组长Donna Campbell建议,可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环境的法定内涵、外延及其公共资源或公众共用物属性;将环境权作为公民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规定物权利用不得损害公共资源和公民环境权益,进一步完善环境侵权的责任,并建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助机制。同时组织起草《环境法典》,解决环境法律之间重复性和冲突性规定过多、互相制约及抵消、执法部门和公众无所适从的实际困难。

在环境执法方面,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现有法律手段在运用中未达到最佳效果,共治不足,执法监督不力;各级政府责任不够清晰、过于分散,部门间及区域协调不足,部门保护主义突出;执法能力和资源不足,存在不适当的行政干预。

专家们表示,要确保环保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环境执法监管权,防止地方政府的不当干扰。必须进一步推动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落实省以下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同时,抓紧起草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的实施办法。

针对各级缺乏问责制度和公众监督制度的现状,专家建言,要充分发挥公众参与作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加快进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增强各级政府执行环境法律的自觉性,确保各项环境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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