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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2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圳实施税收“黑名单”联合惩戒
一处失信 处处受限

本报讯 记者杨阳腾报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海关等17个部门在“黑名单”联合惩戒方面达成共识,日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17个部门今后将实施税收“黑名单”联合惩戒措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将受到阻止出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等17项联合惩戒。其中,仅“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就包括了不能乘坐飞机、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购买不动产等多项内容。

据深圳市国税局稽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本次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将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多领域、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惩戒措施共计17项,涉及任职资格、行政许可、政府采购、高消费、融资信贷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限制。惩戒对象既包括企业,也包括企业的相关责任人。此举大大增加了税收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将有效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

据了解,深圳市国税局和地税局今后将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推送到相关合作部门,由相关部门对违法当事人实施惩戒。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证券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企业债券发行、限制农产品进口配额申请、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等。通过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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