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17日讯 记者陈果静报道:针对日前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下称“36号文”),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规定,跨国公司净资产增加超过20%的,经主办企业申请,外汇局可以为其调增外债总规模上限。
36号文规定,参加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试点的跨国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对此,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处资产负债率是跨国公司境内全体成员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不是某个成员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局为跨国公司办理备案手续后,应按年度对跨国公司资产负债率进行评估,跨国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5%的,除非调整至75%以下(或分局集体审议同意并报总局),否则不得新借外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