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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1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失信企业需采取“联合惩戒”
桑胜高

日前,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法、教育部、工信部等38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将于近日印发实施。

关于制止企业的失信行为,社会各界早有“建立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失信企业失信成本”的建议,一些地方和领域还进行了探索。此次38个部门联合签署《备忘录》,迈出了“联合惩戒”失信行为的关键一步,有利于各部门共享失信企业信息数据,让企业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形成讲诚信、重诚信的行为自觉。

“联合惩戒”并非跟企业过不去。简政放权激发了市场活力,企业的主体地位得到了充分保障,但也让一些环节出现了监管“真空”,建立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其实就是在填满这些“真空”地带,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在这点上,企业和社会各界应有正确认识。

当然,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还要向纵深推进。具体来说,进一步强化相关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搭建好联合监督、惩戒、查询等网络信息平台;尽快完善配套机制,明确联合惩戒的责任主体,确保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精准发力;进一步拓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领域和范围,延伸监管和惩戒触角,力争实现“无缝隙”“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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