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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1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城市供热价格

1.城市供热价格(以下简称“热价”)是指城市热力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价格。

2.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热价定价机关)制定。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热价,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热价。

具备条件的地区,热价可以由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

3.城市供热价格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网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

4.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1)供热成本包括供热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供热生产成本是指供热过程中发生的燃料费、电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工资以及其他应当计入供热成本的直接费用;供热期间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热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2)税金是指热力企业(单位)生产供应热力应当缴纳的税金。

(3)利润是指热力企业(单位)应当取得的合理收益。现阶段按成本利润率核定,逐步过渡到按净资产收益率核定。

输热、配热等环节中的合理热损失可以计入成本。

5.热价的制定和调整(以下简称制定)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

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经过成本监审核定的供热定价成本。热电联产企业应当将成本在电、热之间进行合理分摊。

利润按成本利润率计算时,成本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按净资产收益率计算时,净资产收益率按照高于长期(5年以上)国债利率2-3个百分点核定。

6.热力销售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

7.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采取对低收入居民热价不提价或少提价,以及补贴等措施减少对低收入居民生活的影响。

8.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成本监审制度,促进热力企业(单位)建立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

省、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供热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各类计量器具和供热质量的监管,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摘自《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由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07年6月发布,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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