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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1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消协约谈并非“万能药”
奚旭初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约谈经营者办法(试行)》于11月1日开始实施。

所谓“约谈”,是指消协针对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等问题,面对面督促经营者纠错改过。“约谈”的最大亮点,是对消费纠纷处理由事后介入变成提前介入,将存在潜在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经营者列入约谈范围,有利于对消费者进行“前期保护”,而不再是“不告不处理”。

即便如此,“约谈”却并非“万能药”。比如这些年消协年年都要对五花八门的霸王条款“晾晒”,然而诸多行业却对消协不以为意,这主要是因为消协不是市场监管执法主体,没有执法权,而此次出台的“约谈”机制仍是督促性的,不具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因此指望商家都能“闻约则喜”,显然并不现实。

因为消协并非执法机构,我们无法要求其“亮剑”,但行政监管部门则有职有权,责无旁贷。《约谈办法》明确,对违法违规事实清楚,约谈后拒不整改的商家,消协应移交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查处。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归根结底还要靠“以法治市”,行政监管部门须立足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深入市场一线,贴近消费前沿,明察加暗访,常规巡视加“飞行突检”,围绕商品、服务的质量、价格,不放过蛛丝马迹,顺藤摸瓜,对违规行为露头即打,市场才会真正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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