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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1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境外央行类机构可开专用存款账户
不得用于支取现金
记者张忱

本报北京11月2日讯 记者张忱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近日就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发布通知。通知指出,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为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其与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双边本币互换交易、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日常资金管理及依法开展其他业务等相关资金往来。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确有需要支取现金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通知规定了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关办法。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与该机构签署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的签字页、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备案表或有关部门关于开展相关业务资金往来的复函,无需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其他证明文件。尚未取得以上证明文件的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凭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开户备案表,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通知明确,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信息暂不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管理。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F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  

此前,央行曾于今年7月份发布规定,允许完成备案的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回购以及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其他经央行许可的交易。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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