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的萌芽期到2014年的爆发期,火起来的“微商”正逐步走向行业规范化。据预测,今年移动购物在整体网上零售中所占比例预计将达40%。
作为一种社会化的移动电子商务模式,“微商”始于朋友圈,逐步扩展到QQ空间、微博、易信、来往、陌陌、博客、论坛等网络社交空间。自2013年开始,微商生态圈逐渐形成,包括微品、微店、微商团队、微商平台、微服务,并且扩展到微商业模式、微创业等。
“随着电子商务行业呈现出移动化、模块化、碎片化三大发展方向,相应形成了微商的三类模式。”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杨乐认为,这三类微商首先是移动化电商,包括手机淘宝、手机京东等,以及最近新兴的口袋购物等独立的APP应用;其次是模块化电商,是除了传统电商公司自己开发的独立移动应用外,其他的移动APP应用(如打车软件、影评软件等)中嵌入电商模块,如“微信小店”、新浪微博中的“微卖”等;第三类是碎片化电商,这类电商呈现出充分碎片化状态,从货品展示、沟通、支付到物流的交易各环节,用户可以充分利用各类工具(互联网工具或传统工具),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自由组合,最终完成整个交易行为。
截至今年1季度,微商行业从业人数已经达到1007万人,市场规模达到960亿元。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微信对社会经济影响力研究报告》描述称,2014年微信对信息消费的拉动达到952亿元,估算对就业的拉动达到1007万人。
微商迅猛发展的同时,监管难题也随之凸显。《2015中国微商发展研究报告》指出,目前整个微商体系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仍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问题,从售后管理、消费者维权保护机制、第三方数据统计、舆论监督管理、信用体系建立与评估等尚缺乏系统。
“移动电商的监管要把握好鼓励创新、最小干预、适度监管、线上线下一致、自律与多元共治等五大原则。”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与发展研究基地常务副主任薛军教授认为,移动电商不是虚拟经济,而是新型业态,作为一种分享经济,移动电商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有力推动消费。
薛军同时表示,移动电商具有特殊的交易理念与环境,即特殊的信用保障体制、信息传播模式、交易场景。移动电商监管要有针对性,以事中事后监督为主,减少以审批准入为主的事前监管,以过程监督为基础。这就要运用大数据的现代监管手段和技术,明确平台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国家工商总局今年年初公布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类型进行了全面归纳,明确规定了两大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其实,这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微商中同样存在。
对此,杨乐指出,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明晰经营者、消费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具体权利职责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和碎片化工具提供者,作为微商中的重要主体,亦应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发挥重要作用。由于两类服务提供者主体性质的不相同,其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
“碎片化电商模式涉及的多种工具提供者也应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杨乐分析,移动化、模块化电商中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承担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按照新消保法的规定,责任不容回避。
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只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并未就碎片化工具提供者的责任作出专门规定。对此,杨乐建议,碎片化的工具提供者应完善用户风险提示制度,畅通用户举报渠道。在对恶意网址进行拦截与提示的同时,碎片化的工具提供者要配合政府部门,探索共建长效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