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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1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国拟立法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
记者李哲

本报讯 记者李哲报道:《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10月30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该草案旨在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保护海洋环境,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升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资源调查能力,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可持续利用。

目前形成的草案共七章三十二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法律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勘探、开发的实体内容和程序,环境保护要求,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能力建设,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

草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前,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勘探、开发工作计划,包括勘探、开发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资料等。获得许可的申请者在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勘探、开发合同成为承包者后,可从事勘探、开发活动。

草案要求,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对承包者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者应当定期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报告勘探、开发活动情况,环境监测情况,年度投资情况等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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