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综合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0月3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国将逐步推广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
今年12月起在粤闽沪津4省份试点
记者李予阳

本报北京10月30日讯 记者李予阳报道:在今天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司长徐善长表示,从2018年起我国将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自今年12月1日起,在最初的两年里,改革第一步将在广东、福建、上海和天津等4个自贸区所在的省份实行。

徐善长说,接下来我国还将继续扩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试点范围,将考虑在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东北地区选择新的试点省份。

徐善长表示,这个制度理解起来并不困难,概括起来主要有6点。他解释说,一是“一个清单”,全面梳理禁止和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做到一单尽列,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负面清单之外的,市场主体都可以进入。二是“两个类别”,即负面清单包括两个类别:一是禁止准入类,二是限制准入类。三是“三种准入方式”,对禁止准入的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限制准入类的,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进入。四是“四个衔接”,即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衔接,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衔接,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衔接,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的衔接。五是“五项制定原则”,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应当遵循法治、安全、渐进、必要、公开5个原则。六是“六项改革措施”,就是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相适应的六项改革措施:准入机制、审批体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法律法规体系。

徐善长说,试点省份选择条件包括,较好的改革基础;较高的改革积极性;主动改革、主动探索实行制度创新的要求和愿望以及省份自身的条件,“将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行的话,要考虑不同条件的省份,考虑到差异化,考虑到一致性,所以我们会慎重、审慎地选择下一步的试点地区”。

根据国务院日前公布的《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未来将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从2015年的12月1日到2017年的12月31日两年的时间内,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关的体制机制。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