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0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费”解
朱慧卿作(新华社发)

据报道,有一些地方通过“红头文件”规定,经过高速公路路段,大大超过正常行驶时间的车辆,如无法提供充分理由和有效证明,就必须缴纳超时费。法无授权不可为,我国道路交通法、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未规定“超时”通过高速公路要缴纳超时费,也没有授权地方通过“红头文件”予以规定。而且,超时车辆并不等于逃费车辆。希望有关地方能够及时清理相关“红头文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也能依法而为,及时取消涉嫌违法收取的超时费征收。 (时 锋)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