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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0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价格认定事项不得收任何费用 新规2016年起实行

本报北京10月23日讯 记者林火灿报道: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今日表示,《价格认定规定》已于日前印发,2016年起实行。根据《规定》,价格认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该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规范价格认定工作,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据了解,《规定》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规定》明确,对于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对重大、疑难的复核事项,价格认定机构认为必要或者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出申请,价格认定机构可通过听证、座谈等方式,听取价格认定提出机关、相关当事人、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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