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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10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金融扶贫不能“大而化之”
本报记者 陈果静

随着扶贫开发工作进入“啃硬骨头”的关键期,扶贫由“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转变,作为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提高金融扶贫的精准性,引导金融资源向贫困地区倾斜是其中关键一环。

针对这一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日前表示,与财政扶贫等相比,由于在资金来源、运作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金融扶贫立足于开发式扶贫,坚持可持续性原则,既讲资金投入,又讲风险防控,着力增强扶贫对象的自我发展。同时,不同贫困地区的特征和贫困人口的差异很大,金融扶贫不能大而化之,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侧重。

“一方面要精准定位金融扶贫的对象,解决好‘扶持谁’的问题,另一方面要精准定位金融扶贫主体,并改善金融扶贫的政策激励,解决好‘谁来扶’的问题。”潘功胜强调,要制定差异化的扶贫政策,找准支持方向和切入点;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发挥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差异化监管等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此外,要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引导金融资源向贫困地区倾斜。

在开发性、政策性、商业性等多种金融机构发挥主体作用的同时,潘功胜表示,在加强监管和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还要引入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进入扶贫开发范围,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增加资金来源。

此外,潘功胜指出,要发展普惠金融,增强贫困地区金融供给的能力。普惠金融旨在建立更有效地为社会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体系,为弱势群体建立平等享受现代金融服务的机会,普惠金融不同于政策性金融,也不同于第二财政,以发挥市场作用为主,走保本微利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对于发展普惠金融,潘功胜认为,一方面要完善普惠金融组织体系,大力发展贴近市场微观经济主体的小微金融机构,建立大中小型金融机构并存的普惠金融机构体系,降低金融服务成本。适当拓宽贫困地区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支持有条件的民间资本在贫困地区设立小微金融机构,促进市场竞争,增加金融供给。

另一方面,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基于贫困地区各类资产产权的金融产品,扩大抵押品的范围。支持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债券融资,探索通过发行地方债、金融债等方式,筹集扶贫开发基金。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扶贫小额保险、涉农信贷保证金保险等保险产品。

潘功胜还表示,要创新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积极发展网络、手机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改善贫困地区的支付环境;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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