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13日讯 记者崔文苑报道: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进行明确。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取消免税审核批准工作程序,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及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备案。
据了解,8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同时符合“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等6个条件,才可享受免税并纳入备案管理。
税务总局此次公告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的具体程序、提交的材料、应履行的义务等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申报期内,应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及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免税期间备案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再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