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读者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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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5年10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异地招标” 必须严格管理

近年来,笔者在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控制价审计时发现,部分建设单位不按程序办事,在本县招投标中心就可以进行的招标,却拿到外地进行,也就是进行“异地招标”。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采用“异地招标”形式,一是大大降低了投标的竞争力。大多数投标单位特别是本地施工企业都习惯浏览本县招标中心网站的招标信息,很少浏览外地招投标网站的招标信息,从而错过了投标的机会。二是规避了招标控制价审计,抬高了政府控制价。部分项目没有经过招标控制价审计,直接在外地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有可能虚报工程量、高套定额,抬高政府控制价。三是增加了审计部门的协调难度。部分项目虽在本县审计局进行招标控制价审计,而在外地进行招标。这种形式的招投标,招标控制价是由外地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不受本地政府监管直接听命于委托单位,审计部门与其协调起来不方便,控制价审计费用也不好收取。

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要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异地招标”加以限制。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招标制度,规范招标行为,一些特殊项目确需在外地进行招标的,必须详细写明理由。无特殊情况,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一律在本地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其次,要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公开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招标控制价审计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对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问责。

(江苏省阜宁县审计局 陈昌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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