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草案)》。草案提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以上不出席常委会会议,或未经批准一年内未参加一次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应当辞职。会议审议中发言情况,将记入履职档案。
【微评】 关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的情况,各级人大都有相应的制度要求。此次河南省人大再次明确做出“缺会”方面的规定,在依法治国、反对“四风”的背景下,进一步拧紧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的“阀门”,也对各位人大代表改进参会作风和积极履职,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期待这一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切实起到改变代表会风、促进积极履职的目的,使人大代表更好肩负起自身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