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23日讯 记者林火灿报道:国家发展改革委今日公布了浙江宁波大港引航有限公司多收引航费等四起港口航运环节乱收费案件查处结果。价格主管部门已责令有关单位将多收费用限期退还给企业,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据介绍,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在沿海、沿江等20个省市开展进出口环节收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期间,浙江宁波大港引航有限公司违反规定,擅自按照每艘次6000元的标准收取引航费;2015年1月至8月,江苏南通友邦港口服务有限公司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按照外贸船舶每艘次12万元,内贸船舶每艘次8万元的标准收取拖轮费;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浙江台州鼎安海运服务有限公司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按照每艘次1万元的标准收取拖轮费;2014年,丹东德海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在辽宁省丹东港提供倾倒垃圾服务时,擅自按照200元/次至1000元/次不等的标准收取垃圾倾倒费。上述公司都存在收费标准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规定的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申,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超标准收费,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企业遇到乱收费问题,可以通过12358价格举报平台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