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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9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工商总局规范行政处罚
企业被停业整顿可要求听证

本报北京9月22日讯 记者佘颖报道:国家工商总局今日对外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明确提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实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制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些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

《规定》还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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