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版:一线调查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9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用创新思维推动先行先试
江 帆
在云南省巨灾风险管理研究中心,用于抗震能力实验的模拟民居。
在灾后加固的农房里生活着的洱源县炼铁乡高罗溪村村民。

近期,我国首个地震保险专项试点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启动,标志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立有了新的进展。

我国自然灾害多发,经济社会发展受巨灾影响点多面广,进一步增强对巨灾的抵御能力,建立起整体的风险防御体系已是刻不容缓。从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实践看,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巨灾保险制度一开始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都需要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而眼下各地的试点正是在推进这一过程。

建立巨灾保险从各地因地制宜的试点方式开始,这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我国地大物博,不仅经济发展呈现出不平衡的特点,而且各地的巨灾风险也有不同特色,比如深圳和宁波针对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设计巨灾保险,而云南则针对地震给广大农村造成的房屋损失风险设计巨灾保险,这都是与当地的巨灾风险现状相匹配的。可以肯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验的成熟,各地的巨灾保险试点将给我国最终建立统一的巨灾保险制度,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

对于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建立,除了各地的创新试点外,笔者认为还应该关注三个方面:

一是加快整体战略与制度安排。由于巨灾保险制度具有公共产品特征,涉及国家基础制度建设,特别是涉及行政管理和财政预算的问题,需要多个部委的协同推进,因此要在国家层面建立一个高阶平台,进行统一协调。所幸的是,当前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已经纳入到国家的重点工作层面。从顶层设计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这一改革任务,新“国十条”也明确了该项工作的目标和方向。在建立高阶协调平台的同时,还应加快制定和出台巨灾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二是政府积极支持培育巨灾保险发展,应当投入和配给一定的公共资源,包括资金和政策等。比如减免巨灾保险经办保险公司的税赋、批准发行巨灾债券、巨灾彩票。各级财政均应对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投入一定的资金支持,建立巨灾保险后备基金,引导和鼓励各方社会力量参与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最后,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领域,面对这片从未开垦过的处女地,惟有创新才能完成。从目前实践看,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地区在用创新思维开展巨灾保险的先行先试,除了已经推行的深圳、宁波、云南外,四川、广东、河北、重庆等地的巨灾保险试点也在积极推进。虽然这种局部的试点目前还有很多困难,还很不成熟,但只要坚持创新,局部的成功就会成为燎原之火,那时,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也就水到渠成了。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