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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9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调整股息红利个税政策旨在鼓励长期投资
三部门强调上市公司为法定扣缴人,相关各方须密切配合做好技术和人员培训工作

本报北京9月9日讯 记者曾金华 周琳报道: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中国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今天表示,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调整,将有利于进一步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9月7日晚间,经国务院批准,三部门发布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对持股1年以上的投资者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即持股超过1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实际税负仍和以前政策一致,为20%和10%。

对于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问题,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三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该通知规定执行,即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同步调整,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税负仍为20%和10%。

对于上市公司如何代扣代缴的问题,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个人持股超过1年的,按政策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派息时先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个人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于持股期限是如何计算的问题,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此项政策的实施涉及面较广,关系广大个人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政策宣传与辅导,优化纳税服务,提供技术保障。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做好相关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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