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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9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持股超过一年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税——
用税收杠杆撬动长期投资
本报记者 曾金华 曹力水

▲ 通过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体现出鼓励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抑制短期炒作的政策意图

▲ 对股息红利个税采用差别化税率,有利于挖掘市场的投资价值,夯实市场根基

9月7日晚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文,明确从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收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在宏观调控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资本市场发挥的影响也是如此。这是近年来国家第三次调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

“股息红利个税的差别化调整,是资本市场完善制度建设的一部分。”广发证券研究所所长张岚认为,“对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税,有助于鼓励长期投资者积极参与到市场中去,有利于挖掘市场的投资价值,夯实市场根基”。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5年6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10%。

2012年11月,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文为标志,进入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阶段,明确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次监管层再次启用税收调控工具,对持股期限超过1年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年以下的两档期限的税率则维持不变。

专家认为,最近两次对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调整,都通过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体现出鼓励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抑制短期炒作的政策意图。

东方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邵宇告诉《经济日报》记者,在A股市场发生较大调整的背景下,对股息红利个税采用差别化税率,可以让长期投资者享受到更多的回报,短线的炒作行为则不受鼓励。

近期以来,监管层接连出台鼓励长线资金和机构投资者入市的政策,这为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比如根据日前国务院印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养老基金可以在资产净值的30%内,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长线资金的进入,能帮助市场增强抵御冲击的能力,促进金融稳定机制的形成。”张岚表示,对于资本市场中的社保基金、养老金等长线资金,其收益率也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

邵宇也认为,不同于一些短期刺激手段,股息红利个税是真正的长期手段。“从投资者角度看,通过长期持有分享公司成长带来的收益,这才是投资资本市场的价值所在。长期看,那些具有真正业绩、长期给投资者带来回报的公司将会获得更多青睐;而只会‘讲故事’的公司,则会逐渐被投资者抛弃。”邵宇说。

此次政策调整,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的税负变化如何?有关专家介绍说,政策调整前,持股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政策调整后,持股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两种情况的税负则不变。由此可以看出,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其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就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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