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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9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取消法定存贷比并非弱化监管
郭子源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删去现行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并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调整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

自1995年正式写入《商业银行法》,存贷比作为法定监管指标已走过整整20年。法定存贷比上限取消,是否意味着弱化监管?这要从存贷比从法定监管指标中移除的原因来分析。

首先,存贷比已不能全面反映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不断推进,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模式日益多元,金融市场环境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具体来看,存款在负债中的比重持续下降,目前平均为78.6%,股份制商业银行仅为68.4%,相应地,同业负债、发行债券等在负债中的占比则逐年提升。同时,贷款也不再是商业银行占绝对比例的资产,债券投资占比逐步上升。在此情况下,存款、贷款两项已不能覆盖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况且,不同类型的存款、贷款在期限、质量、稳定性等方面均有差别,存贷比这种计量方式忽略了这些差异,风险敏感性不足。

其次,随着国际监管标准的提高和银行业监管实践的发展,目前我国已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存贷比只是其中一项指标,此外还有多项新的、更有效的监管指标,如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缺口率、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超额备付金率等,这些指标能够更加细致、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状况,由此,存贷比作为“强制性”法定监管指标存在的意义被弱化。

再次,经过多次计算口径调整后,存贷比指标的优化空间已越来越有限。为了加强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支持,银监会已于2006年、2011年、2012年、2014年多次对存贷比指标计算口径进行调整。2014年6月,银监会将商业银行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从分子中扣除,把银行对企业、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等项目加入分母中,通过缩小分子项(贷款)、扩大分母项(存款)来降低银行的存贷比数值,并引导更多资金进入重点领域。

由此可见,取消法定存贷比是符合银行业经营环境变化,进一步改进监管工作的需要,并不意味着监管弱化。存贷比工具变身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将对改进银行业监管发挥新的作用。

与多数监管指标相比,存贷比的计算成本和工作量较小,清晰直观,便于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使用。此外,存贷比可以防止在单纯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下,银行为了追求监管资本的充分利用,将资金过多投向低风险权重贷款而造成资产和负债的不恰当错配,国外一些大银行曾因此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付出过惨痛代价。当时,这些银行从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看都合规,但其负债结构中客户存款偏少,大多是同业拆借,一旦金融市场上出现任何风吹草动,这些银行几乎同时失去流动性,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

至于存贷比今后作为流动性监测指标将如何使用,银监会表示将随后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对存贷比提出监测要求,核心是充分尊重各家银行不同的业务结构,有针对性地分析存贷比指标,而不再像作为监管指标时“一刀切”。例如,当某家商业银行出现存贷比指标波动较大、快速或持续单向变化等情况时,银行需分析原因并及时向银监会报告。银监会在了解分析后,必要时会对其进行风险提示。

值得注意的是,删除存贷比75%红线并不会在短期内造成信贷供给大幅上升。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平均存贷比一直低于75%的监管上限10个百分点左右,删除75%的限制会释放一定放贷空间,但银行信贷供给上升还受到企业融资需求、银行风险偏好、合意贷款规模等多重因素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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