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多用“科技成果转化率”作为重要指标来反映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但这一指标并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和计算方法,无法全面客观反映国家整体科技成果转化状况。这就要求建立更加科学、系统的科技成果转化评价体系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并公布了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依据该法,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近年来,我国通过鼓励技术交易等政策措施,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提速。而相比之下,我国在科技成果转化评价体系建设上却显得滞后,现有指标体系难以全面反映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迫切需要得到系统完善。
目前,我国多用“科技成果转化率”作为重要指标来反映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但科技成果转化率在我国并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和计算方法。原因在于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十分复杂的活动。科研有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之分,而成果“转化”可以是论文、专利,也可以是产品和服务;成果“转化”可以产生市场效益,也可能只带来公共价值。由此,对科技成果转化概念界定不同,科技成果转化率的算法也不同。因此,单纯依靠这样一个“多变”的数据,无法全面客观反映国家整体科技成果转化状况。
一直以来,我们通常会用科技成果转化率与发达国家作比较。但事实上,并没有一个发达国家采用“科技成果转化率”来评价本国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对他们而言,绝大多数研发投入由私人企业承担,科研活动注定奔着市场应用而去,自然不用将成果转化作为单独一环进行考量。即便有一些相关统计,也是针对高校、科研机构等公共研究部门在技术转移和商业化推广等方面的调查,并没有全社会科技成果转化的统计。我们在媒体报道中看到所谓“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数据,都是将国外针对某些领域或某些机构的调查数据去掉背景说明模糊使用而已。
要让科技成果转化率更加真实反映实际,统计者必须把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分子”“分母”明确,并且在统计范围、周期、方法上作清晰说明。同时,因为科技成果门类众多,转化形式也纷繁多样,这就要求我们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其他监测指标放在一起综合衡量,建立更加全面、科学的科技成果转化评价体系,使其既能客观呈现已经取得的成效,也能有效及时地反映存在的问题,避免仅拿一个或几个数字说话的片面和武断。
总之,只有建立更加科学、系统的科技成果转化评价体系,不让单一指标以偏概全,科技工作者和创新人士才能有耐心和动力投入到更多周期长、难度大的成果转化活动中去,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生动局面才能真正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