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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9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历史文化保护
刘利元

对于一座城市而言,古树、建筑、文人墨迹等承载着城市的历史,而要延续、保护好城市的历史文化,需要法律的完善。近日,全国人大通过修改《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创造了有利条件。然而,最终达成这一目标,尚有一些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首先,解决文物保护投入不足的问题。历史文化保护能否深入开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财政投入的力度。虽然《文物保护法》对本级财政投入有宏观规定,但各地历史文化资源多寡不同,财政投入很难统一标准。况且,各级财政“分灶吃饭”,本级财政投入究竟在财政总支出中达到怎样的比例,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

其次,解决历史文化研究不深的问题。要想让历史文化资源由潜在优势转化为现实优势,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为历史文化研究提供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立项扶持、拨付出版费用、奖励研究成果等手段调动研究人员的积极性,为开发利用文化遗产提供历史依据。同时,还要借助现代化的展示技术和手段,及时组织好陈列展览和旅游导览,把文化遗产的故事讲述得更加生动直观。

再次,解决文物执法标准不严和保护管理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分析现行法律后不难发现,其中并没有根据破坏文物违法情节轻重作出不同处罚的具体规定;面对同一违法行为造成不同程度的文物损坏该怎么处罚,缺乏标准。这就亟须地方立法进行补充,细致划分文物保护类别,根据不同类别的实际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同时也要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的约束。

最后,还要解决产权人对文物保护积极性不高的问题。虽然列为文保单位不影响所有权,但是,产权人也必须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起文物修缮、保养、使用等责任。目前来看,针对产权人保护行为的奖励还多停留在精神层面。为此,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地方立法,积极创造条件,让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实际所有人通过文物保护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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