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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5年8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两部门明确继续执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曾金华

本报北京8月29日讯 记者曾金华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8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此外,将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至201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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